关于把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国家或社会统筹管理的建议
来源:研究室 缓急:普通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3日 相关附件:
离休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被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干部身份,现已离开岗位工作,回家养老休息的人员。他们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解放和新中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于他们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绝不能忘记。为此,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保障离休干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福利待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已逐步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模式。因此,使许多原中小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造逐步演变成非国有控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国有改制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和“阳光补贴”,仍由社保部门和老干部管理部门解决外,其它的各种政治、经济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都由改制企业具体负责承担。
但从目前国有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上述问题较多、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
1、离休干部应该阅读、学习的党和国家政策文件待遇无法落实(改制企业往往也无法获得文件),离休干部的集体活动也组织困难;
2、困难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费难以保证,国家和省市为离休干部规定的其他项目,如“公用经费、抚恤金,交通补贴、护理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等均不能纳入企业预留之中。
由于改制企业(特别是困难改制企业)难于或不能满足党和国家给予离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致使离休干部上访上诉事件明显增加。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不仅与改制企业存在的较为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有关,还与改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观认识有关:一是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为,承担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背离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和企业管理任务这一根本宗旨。改制企业承担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并非是改制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将有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投入到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上去,不利于企业的建设和持续发展。二是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仍由改制企业承担,有失公平,不利于改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改制企业与其它企业相比,改制企业承担着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而其它企业却不会承担此类费用。这就使承担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改制企业与其它企业的竞争,不是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而是将改制企业置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影响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三是民营企业的经济性质难于履行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职能。改制企业中大多数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造而成的民营企业,有的已成为私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利益取向与“搞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生产经营较差的民营企业,由于效益差,根本顾及不到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他们普遍认为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问题应由国家和社会统筹解决。
上述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既有改制企业的主观问题,也有国家老干部管理工作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与党和国家建立企业科学发展机制不相容。因此,建议如下: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在区(县)政府一级设立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集中统一对离休干部进行管理服务;
二、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暂时维持现有管理方式,在资金和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离休干部逐步纳入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三、将非国有控股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全部纳入“地方政府设立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场所等各种经费,由财政解决。改制企业移交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补贴和移交离休干部的企业共同承担。困难改制企业移交离休干部,承担管理服务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其困难程度,对承担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减,免、缓的政策,被减、免的这部分费用由财政补贴解决。
四、改制企业向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移交离休干部,可按移交离休干部的人数、移交管理服务期限缴纳费用,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费用后,就不再缴费。在财政经费和管理条件具体情况下,逐步减少改制企业承担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使离休干部真正纳入国家和社会的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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