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商联领导班子称谓变更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缓急:普通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 相关附件:
各市(州)工商联: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中央统战部办公厅[2007] 91号文件和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全联厅通[2007]91号文件精神,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级市(州)及县级市(区)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统一称为主席、副主席,商会会长、副会长称谓不变。请你们按《章程》和通知精神,办理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称谓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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