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开展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维权处 缓急:普通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4日 相关附件: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共同商定,选择部分地区工商联和仲裁机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进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完善工商联商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用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还是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先行开展试点对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带动作用。试点工作要紧密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围绕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仲裁事业共同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
仲裁条款。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仲裁宣传培训活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仲裁条款,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性工作。各试点仲裁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工商联组织,对所在地非公有制企业做好仲裁的咨询和培训工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正确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积极争取非公有制企业尽可能多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试点工商联、仲裁机构要对本地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情况联合开展进一步的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各试点仲裁机构要会同工商联,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编制宣传学习材料。各试点工商联应全力配合,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对仲裁的认知程度和具体需求,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宣传培训。
有条件的工商联,可以进行以下两项工作:(1)在部分会员企业中确定其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指导其在企业合同文本中写入规范的仲裁条款;(2)发挥直属行业商会作用,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含有规范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二)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1、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各试点单位要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在试点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中选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专业人士和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以及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预先在所在地向社会公示。
试点工商联负责民营经济专业人士的推荐工作,选聘结果应向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备案。
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要尽量有民营经济专业仲裁员参加;民营经济专业仲裁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仲裁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业绩、质量、操守等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市工商联通报。
2、吸收工商联专家参加仲裁机构工作
试点仲裁机构要吸收1名所在城市工商联的有关专家担任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以利于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要吸收2至3名工商联资深人士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专门负责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三)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1、平等提供仲裁服务。要坚持在仲裁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资产多少、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不能变相提高仲裁门槛,把资产量少的当事人和标的额小的纠纷拒之门外,切实保证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为了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间、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交往与合作,试点仲裁机构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注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减少对立,避免对抗,缓和矛盾,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继续合作,共同发展。为此,仲裁机构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要注意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经济知法律善于促和的专业人士进行和解调解工作。
3、充分尊重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运用市场规则解决纠纷。非公有制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正在形成符合自身特点又不违反法律的市场规则和惯例。这些规则和惯例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律,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运用这些市场规则和惯例作依据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针对性、灵活性都比较强。试点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积极搜集整理和研究与非公有制企业相关的市场规则和惯例,并尽可能运用这些市场规则和惯例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间的民商事纠纷,以使仲裁活动和裁决更具适应性。
4、依法简化仲裁工作程序。仲裁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仲裁活动提供庄重和谐的仲裁环境和热情周到的仲裁服务及所需的各项便利,同时,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尽量简化仲裁工作程序,尽量减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诉累。要根据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仲裁地点。
5、合理降低仲裁收费。试点仲裁机构在严格执行有关仲裁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合理降低收费,尽可能减少非公有制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试点仲裁机构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联组织具体确定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收费标准。
6、实行仲裁裁决"裁前告知"措施。为了使非公有制企业在仲裁活动中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得到充分保障,试点仲裁机构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实行仲裁裁决“裁前告知”措施,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拟裁决的主要内容先行告知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和建议。
7、开展合作建立调解组织的探索。根据需要,试点仲裁机构工商联组织可以合作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组织,选聘工商联界人士、仲裁界人士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参加调解工作。合作设立调解组织的,在修订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时,应当注意一并落实调解协议的有关条款。有条件的试点工商联、仲裁机构还可以共同设置仲裁派出机构或者仲裁机构驻工商联的分会,依法受理仲裁案件。
8、建立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的协助执行机制。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非公有制企业裁决执行难的问题,试点仲裁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协助民商事纠纷裁决执行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提供帮助,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试点工作责任大,任务重。试点仲裁机构、工商联组织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力配合,密切合作,确保试点试出成效、试出经验。各试点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一)各试点工商联、仲裁机构要联合向所在的市政府汇报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二)各试点工商联、仲裁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试出成果、试出经验。
(三)试点工商联要会同试点仲裁机构召集工商联会员企业传达贯彻试点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取得企业的认同、支持和参与。
(四)试点工商联、仲裁机构要建立健全工商联与仲裁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负责联系的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仲裁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对群体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要注意与工商联通气。
试点仲裁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作统计制度和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报告制度。
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共同牵头,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试点工作进度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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