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绿色有机商会 缓急:普通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3日 相关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为建立健全我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绿色有机产品行业是指从事绿色有机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绿色有机产品以及其他与绿色经济有关的科技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领域的总称。

  第三条 绿色有机产品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绿色和谐、永续发展。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自愿加入本公约申报四川绿色有机产品标志和行业资格证书,从维护全行业以及消费者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简称川绿会)是本公约和四川绿色企业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绿色企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绿色有机产品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业界不正当竞争或恶性竞争。

第八条 自觉遵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淘汰技术和产品的使用和销售规定,从生产源头抓好绿色产品生产工作。

第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绿色产品管理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不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伪劣产品,不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虚假、迷信、淫秽的产品广告信息;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生产销售环境。

  第十一条 共同维护和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绿色工作方式、绿色生产方式,使之深入人心,引导绿色生活潮流。

  第十二条 相互监督,共同规范绿色产品市场。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生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发展战略,对我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依据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绿色有机产品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科技产品等,为我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川绿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危害程度大小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30日内由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在大众媒体和川绿会媒体上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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