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四川、绿色四川,推进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发展,规范绿色产品市场,根据国际绿色标准组织授权要求,《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行业自律公约》,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组织本会广大会员企业,并联合全省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借鉴国内外经验,共同促进绿色之星和有机之星产品标志推广活动,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四川省工商联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考察评审、社会公众监督、本会主管部门备案的原则评定绿色之星和有机之星产品并颁发《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证书》。
本办法所称绿色有机产品是指按国际和国家管理规范要求符合环保、生态、安全、健康、节约、永续等标准的产品。
第三条 四川省工商联绿色有机产品行业商会(简称本会)是自律的自愿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标志(简称标志)由本会注册商标,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有机企业和绿色有机产品专用标识。证书是标识的载体。
第五条 《绿色有机网》是本会和四川绿标推广的网站。四川绿标推广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自主,法律责任自负,企业加入自愿,行业管理自律。
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绿色之星和有机之星并加入标志推广网络。本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生产环节的环保工作和产品质量评审,对评定合格的企业发放行业标志证书,并加入标志推广活动。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共赢、诚信的原则,把获得证书的企业连接在一起,组建“四川绿色有机产品联盟”,共同承诺遵守管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节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会设立四川省绿色有机之星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本会领导和专家组成,是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标准监管单位认可的评定绿色有机产品的权威机构。负责受理四川绿标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1,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开发绿色品牌产品和申报工作,受理企业申请;
2,评审评定:负责国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国内外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的收集和整理,确定四川绿色有机产品评定种类,建立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定;
3,证书发放:对评审评定合格的企业发放《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证书》;
4,信息发布:在《绿色有机网》、《国际绿色标准网(中文版)》、《绿色有机产品》会刊、新华卫视等媒体上定期公布四川绿标获证企业名录,收集和发布国内外各种绿色产品信息;
5,管理监督:负责对获证企业的证书进行监督管理和证书年检,监督获证企业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合法投诉。
第三节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生产过程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3,符合国际绿色标准组织(IGSO)国际绿色管理体系、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9000、OSHMS、HACCP、有机食品和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
4,具有批量生产能力,各项生产技术指标稳定;
5,申报产品的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完整的产品检测设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齐备的生产条件。
第四节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证书》的企业,须向四川省绿色有机产品认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绿色之星与有机之星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权威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明原件) ;
2,质量检测机构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主要技术质量检测报告书复印件(须验明原件) ;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验明原件);
4,认定委员会外审员意见书。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和抽样检测:
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督促企业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产品及环保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定:
1,专家组将现场考察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一步形成审议报告;
2,专家委员会讨论审定专家组书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3,本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七日后无异议者即向合格企业颁发证书;
4,由委员会对外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五节 监督复审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复审计划,每年2月15日——5月15日进行年度复审。
第十五条 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对企业主营的绿色有机产品一年来稳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过程中环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如有新产品需增项评审的企业,按第十二条执行。而在已获评审评定产品基础上扩展(派生)的,如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及产品技术指标无变动时,可提出免检申请,由专家组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节 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获得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证产品的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证书后,可在产品包装上申请使用绿色之星和有机之星标志,并交纳标识使用监督管理费。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五年,获证企业可在标识证书期满前 60 天,向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复审合格后,报委员会核发新的证书。